最近,教师所拥有的天经地义的寒暑假居然也成了一个有争议的热点话题。
我用了“天经地义”和“居然”的表述,是因为在我看来这本来不应该有丝毫的“争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但主张取消教师寒暑假的人却提出了一个貌似“雄辩”的理由:“你们教师不是嚷着要和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收入待遇吗?那公务员也没有寒暑假啊!”
什么叫“嚷着”?“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这是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国家意志,哪是教师自己“嚷”来的呀?
主张取消教师寒暑假的人忽略了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就是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完全无法保证国家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教师每天的常规工作(还不包括各种莫名其妙的“非常规工作”)有着不同于其他职业的特点:早自习、晚自习、住宿制学校的生活管理、课余辅导、个别谈心、接待家长以及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更不用说即使回家还要备课、批改作业以及周末有时还要家访,等等,这一切决定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即难以用单纯的时间来计算工作量。
也正因为这个特殊性,我也对有的老师主张“教师八小时工作制”持不支持态度,因为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不现实。
那么这么一来,是不是意味着中小学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就无法保障呢?不是。我认为,寒暑假的设立就是一种补偿。当然,寒暑假的意义远远不止“补偿”教师的休息时间,它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